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来确定最合适的采购方式。但实践中,为什么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备受采购人青睐呢?
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武军告诉记者,相比广泛采用的公开招标,竞争性磋商由于存在双向磋商的环节,这样在评审过程中,磋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变更需求实质内容,从而保障采购内容能够更加明确可行能落地。对比同样存在可以变更实质性需求内容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,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,价格只是评审要素之一,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,为防止价格过低导致存在不能履约的风险,因此采购人更青睐竞争性磋商。
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在2015年出台的一种采购方式,主要针对采购需求难以明确和量化的项目。根据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,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事先难以确定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、科研创新扶持、PPP、技术复杂设备采购等项目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。
但是现实中,由于竞争性磋商等标期只需要10天,而公开招标至少需要20天,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更多的是出于加快项目采购进度,忽视了竞争性磋商的原本目的。特别是一些通用货物采购项目也采用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,由于通用货物采购各类技术参数需求内容已经非常明确,整个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往往再报一次价格即完成了磋商,没有体现出磋商的原本意义。因此,采购人要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,需求明确的,采用公开招标或者询价;难以明确的,考虑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。
张武军告诉记者,选择最合适的采购方式,也是为了保障采购效益的实现。不能出于赶进度等原因选择竞争性磋商,导致磋商环节流于形式,也没有真正利用好这种采购方式的优势。